用客观的眼光评价农药科学安全
记者:为什么使用农药?农药到底有哪些作用?
郑永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6号)(2001年修正本)中对农药的定义,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和其它有害生物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它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众所周知,农药是用来维护植物及农产品乃至人类健康的物质,它具有预防、消灭、控制、调节、防腐、保鲜的多重作用。
记者:农药从生产到上市都要经过哪些过程?现阶段的农药产品较过去取得了哪些飞跃?
郑永权:农药是把“双刃剑”。为了趋利避害,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对农药实行了严格的管理,普遍建立了农药登记和淘汰退出制度,以最大限度发挥好农药对农业生产的保障作用。农药在投放市场前,必须取得农药登记。申请登记的农药产品,只有经农药登记部门科学评价,证明其具有预期的效果,对人畜健康或环境无不可接受的风险后,方可取得登记;已使用的农药,经风险监测和再评价,发现风险增大时,由农药登记部门作出禁用或限用规定。
目前市场上批准使用的农药其应用作物、使用方式、使用剂量、使用次数和安全采收间隔期都是相对安全的;在被批准使用前,已经从药效、残留、毒性和环境影响等从不同角度进行了安全评价,只有通过评价过关的农药,才可以被批准使用。
另外,现代农药与过去相比在很多方面有了质的提升。一是农药的化学成分和结构有了很大变化,毒性大大降低;二是药剂的作用机理也不同;三是效果好用量少。目前我国含有高毒农药成分的产品比例不到2%,低毒和微毒农药产品达75%以上。总的趋势是农药毒性在降低,使用量、安全风险在减少。
记者:如何看待农药残留超标?农药残留限量标准是怎么制定的?
郑永权:农作物上有无农药残留不可一概而论,其与使用作物、使用时间、使用方式等有关系。即使作物上有残留、农产品可食部分也不一定有残留。农药残留安全评价是指农药在使用前对其残留在农作物可食部分的残留对人类健康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价,只有残留农药对人类健康不存在风险的农药才可以被登记。
农药残留限量标准是根据农药的毒性、农产品中农药的残留量、人们的食物消费结构等,利用风险评估技术计算得出的安全值,因此标准是十分严格的。所以,农产品中的农药残留只要在国家标准范围内,就是安全的。
此外,农药残留限量标准除了保障食品安全和保护消费者健康外,也起到检验生产者在农产品和食品生产过程是否严格执行良好农业规范的作用。同时,农药残留限量标准也是各国设置贸易壁垒的技术手段,同一个农药在同一种农产品中,农产品的出口国与进口制定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经常会不同。因此,我们不要把农产品农药残留“检出”等同于“超标”,也不要把“超标”等同于“有毒”。
记者:要实现农药的科学、安全使用,具体要落实哪些措施?
郑永权:农民往往凭自身经验和用药习惯进行病虫害防治,缺乏科学使用技术,不合理用药现象较为普遍。改变农民用药现状,既是各级政府和广大农业科技工作者责无旁贷的使命,也是农药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重视的社会责任。只有大家共同努力,才能保证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第一,要大力发展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建议各地积极扶持、壮大专业化组织,大力推进农药“统购、统供、统配和统施”全程服务,确保防治效果和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二,农业科技人员要搞好对农民的指导和培训。好药配上好技术,才能发挥它的最大功效。当前,要充分利用“阳光工程”“科技入户”“技术推广”等项目载体,推广绿色防控和农业防治、物理防治、生态控制与化学防治相结合的技术,指导农民科学、合理使用农药,提高农民安全用药水平。
第三,农药生产经营单位要坚持服务至上。无论是农药生产企业还是农药经营单位,都要增强社会责任,不坑农,不害农,积极研发低毒、高效、低残留的农药产品,大力推进连锁经营,搞好配送服务,方便农民及时购买优质农药产品。
第四,提高农民安全用药意识。要到正规门店选药购买,要按照标签所推荐的剂量、防治对象、施药次数来用药,切不能擅自加大用药量、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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